衡高新发〔2017〕167号
关于印发《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 2017年9月28日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和《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及其设立的从事托管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集群企业的住所是其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确定集群企业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以及法律文书送达地。
第六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其它商务代理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集群企业应当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信函等文件。按照集群企业的住所送达的法律文书、信函等文件,自托管机构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信函等文件后,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通知集群企业。
鼓励集群企业委托有条件的托管机构为代理人,依法提供企业登记、年报公示、记账和报税代理等专业服务,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商务秘书负责为集群企业提供服务,定期与集群企业联系沟通;负责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二章 托管机构的登记与备案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一)注册地在bt365网站的集群注册托管服务企业;
(二)住所在高新区并经高新区批准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创业基地、园区孵化器或者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
(三)其他具备托管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托管服务的企业住所应当在高新区留学生创业园区,双创园区内,或者拥有自主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高新区住所、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并经认定的创业基地和新型孵化器;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足以为集群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工作条件;
(四)托管机构不得违法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从事企业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条 托管机构开展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
(一)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三)企业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则;
(四)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本办法的证明材料。
其他机构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备案:
1.托管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从事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文件;
2.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3.托管机构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则。
4.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托管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申报表、承诺书的文书样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申报表。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为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将集群企业住所变更至托管机构变更后的住所。托管机构应当在原住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机构住所变更之后配合托管机构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服务的,应当依法与集群企业解除托管合同,并提前通知及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因其他原因依法解除托管关系的,集群企业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证明。
第三章 集群企业登记
第十四条 集群企业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事项。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可以使用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登记事项涉及《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企业;
(二)从事生产加工业、住宿业、餐饮服务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危险化学品、药品、民用爆炸用品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从事投资、投资管理类、民间投融资中介、担保、典当等与金融活动有关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章 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的义务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商务秘书负责为集群企业提供服务,定期与集群企业联络沟通;负责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联系,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它应当办理的许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违法违规的,应当协助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阻碍执法。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应该包括:
(一)托管机构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企业的实际经营项目和其他经营场所地址;
(三)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四)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联络沟通的记录、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等;
(五)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六)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
(七)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应该建立集群企业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机制,并建设本机构的门户网站,在网站上公示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和营业执照。
托管机构应当每六个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已迁出或失去联系的,应当自迁出或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集群企业应当依法及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并配合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依法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纳入信用管理,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负责对托管机构遵守本办法规定及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视情形限制、暂停、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群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应当取消集群企业责令变更住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纳入信用管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其法定的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企业集群注册,并依法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行业自律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托管机构成立集群注册行业协会,制定集群注册托管服务行业规范及集群企业托管业务规程,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经登记或备案的托管机构统一按新型众创空间予以支持,参照高新区管委会支持众创空间和双创的政策,通过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托管机构的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依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