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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职能局、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处):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公共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高新区范围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者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要对其主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各项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安部门审批。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还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审批、展览项目审查、焰火燃放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各级各部门应当提供便民告知、指导服务。
四、在高新区范围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市委市政府、公安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场地使用再报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各部门、社区(管理处)无权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任何场地使用协议。
五、高新区各部门、社区(管理处)不按程序、要求,擅自允诺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使用场地的,由区纪委、组织人事局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特此通知。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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